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法董事长产生是如何规定

  公司法董事长产生是如何规定
  
  公司法董事长产生是如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1、《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公司的董事长是由公司的股东会进行选举出来的。不过董事长也是有任期的,每届的董事长任期不可以超过三年,不过董事长可以进行连续连任,在董事长任职期间,股东会的成员,不可以无缘无故的进行解除,必须要要召开董事会进行主持。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公司法董事长产生是如何规定公司法董事长产生是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限额是多少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限额是多少1、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


·如何指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如何指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离婚造成的伤害有很多,但是,需要承担最大伤害的却是离婚双方的孩子,如果离婚双方,都不准备抚养孩子,那么这对于孩子的伤害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为了减少......


·老公和小三住一起这也算重婚吗?
      老公和小三住一起这也算重婚吗?可以算重婚,但需要提供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


·民事诉讼如何为自己辩护?
      很多人在遇到民事诉讼时不雇佣代理人辩护,而选择自己为自己辩护,那么民事诉讼如何为自己辩护呢?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在诉讼辩护中是由一定的辩论技巧,而这种技巧是一种综合性的要求,它要求辩护人......


·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
      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纯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3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


·一、个人买房应选择什么方式购买?
      一、个人买房应选择什么方式购买?1、尽量选择公积金贷款。有住房公积金的年轻人,在购房时能用多少公积金就尽量用。就算工作不久,公积金较少,能用则好用,起码也可少付利息。受支付能力的限制......


公司法董事长产生是如何规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