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抢劫罪判几年

  在我国侵犯财产的犯罪,有侵占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等,其中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人身权利,也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劫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使用暴力,夺走他人公私财物。这里的暴力既可以是武力,也可以是通过胁迫,昏醉等手段。抢劫罪中的暴力指的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控制,使之丧失反抗的能力,从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侵犯的客观方面主要是通过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权。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一般采用的是控制说,如果行为人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控制,一般认为行为人抢劫既遂。关于抢劫罪的定罪量刑:一般情况下,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判处罚金,如果有下面列举的加重情节的话,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可以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下是列举的加重情节:第一,入户抢劫,即行为人是在他人的生活场所内实施抢劫的。第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如果行为人是在客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其侵犯的就不只是一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甚至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需要进行加重处罚。第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第四,抢劫多次或者是抢劫的数额巨大,行为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可以认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因此应该进行加重处罚。第五,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我们把抢劫罪归为财产犯罪,如果因为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的话,应该加重处罚。第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此时不仅侵犯了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军警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第七,持枪抢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未经准许持有枪支的话,就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枪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第八,行人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等特殊财产的。由于这些财产所具有的特殊性,行为人如果抢劫这些特殊财产导致的后果会比抢劫普通公司财物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总的来说,抢劫罪是一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通过一般的暴力实施抢劫行为的,基本刑期就是三年以上,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加重的情节,根据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自然是要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的。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总结:在我国侵犯财产的犯罪,有侵占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等,其中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人身权利,也侵犯了财产权利。抢劫罪主要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醉驾记录删除可能吗?
      醉驾记录删除可能吗网上的醉驾违章记录可以删除的,但是档案里面有记载的。最新的交通法则中已经将其并入刑法,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最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醉酒驾驶最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国一直以来对于道路交通安全都是十分重视的。因为道路上,最容易出现一些交通事故,尤其是最近快要过年了,路上比较拥堵。而新年将至,最容易发生的交通事故......


·劳动合同法开除员工
      劳动合同法开除员工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


·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
      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可以吗?可以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


·烟台苹果树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烟台苹果树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烟台是我国的苹果之乡,种植苹果的农户很多,其中有些人的果林在政府建设过程中被征用。对此,政府会发放一般补偿款到农户手中,这笔款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


·商标无效宣告需要准备资料有哪些?
      商标无效宣告需要准备资料有哪些?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代理委托书;4、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抢劫罪判几年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