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状态下的商标可以提无效

  什么状态下的商标可以提无效
  
  一、什么状态下的商标可以提无效?
  
  (1)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如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
  
  ②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人违反诚信原则,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
  
  (3)不正当使用商标:商标申请人不正当使用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严重的话会被撤销商标专用权。
  
  (4)商标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一旦过了10年并且过了半年的宽展期的话,那么这枚商标就会被无效。
  
  (5)商标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后,三年内并未使用该商标于注册类别上的话,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该商标撤销。
  
  二、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
  
  1、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
  
  2、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商标无效肯定是因为存在和国家法律制度相违背的地方,申请注册商标是比较特殊的,哪怕是经过漫长的申请周期获得了商标权,可是,其他人若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所申请的商标侵犯到了自己的权益,之前为了申请注册商标所做的准备都有可能会付诸东流。
  
  
总结:什么状态下的商标可以提无效一、什么状态下的商标可以提无效?(1)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如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①侵犯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疫情期间买到假口罩怎么样办
      发现质量不佳的口罩或者是假口罩的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销售的口罩不属于医用卫生材料,质量不合格仍可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公司股东退股的方式有哪几种
      公司股东退股的方式有哪几种一般拥有一家公司股份的人就称之为股东,换言之也就是股东手里是掌握的有股权的,当然这个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自由的转让,不过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转让才行。而......


·定期租船合同(一)
      (土产格式)    政府格式纽约土产交易所采纳  (1913年11月6日制定,1946年10月3日最新修订)    1913年11月6日制定,经1921年10月20日、1931年8......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什么?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什么?一、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什么?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公司登记......


·一、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不可以?
      一、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不可以?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可以的。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告丈夫重婚罪找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


什么状态下的商标可以提无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