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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期限延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期限延长的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主要涉及到的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包括: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报请批捕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在刑拘以后的三天之内,不过,刑事案件的实际侦查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刑拘三天就提请批捕的这种情况很少见。可是,对于何谓特殊情况法律上就没有更加明确的解释了,也就意味着延长提请批捕的解释权基本上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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