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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集资有行政处罚吗?

  
  许多在经济市场中活动的犯罪分子肯定会利用市民对经济内部的不了解的漏洞欺骗没有防备的老百姓,在机关查处后得罪犯肯定会接受相关的处罚,而处罚的性质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而其严重程度已经没有办法用行政方面来解决了。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犯非法集资有行政处罚吗?
  
  非法集资的刑事和行政标准不一样。认定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点。对于行政监管层面,认定非法集资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取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
  
  行政认定也不是刑事认定的必经程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部门没有认定的,不影响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是,在刑事审查中,可以参考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相关知识介绍: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不仅设立金融机构,而且也包括设立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违法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宣传的,而且违法所得超过十万,或者后果严重,或者二年内因此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的,会被处以虚假广告罪。
  
  但是,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共犯论处。
  
  这三个非法集资的罪名一般很少涉及,也较少被互联网金融行业提及。目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发布,其中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如果坚持这一性质,那么,P2P平台就不会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在社会上所造成的严重程度已经不能够仅仅用行政方面的处罚来取得很好的法律规范效益了,所以只要是被法官判处的非法集资肯定是要接受刑事方面的严格处罚甚至有严重危害的处罚的罪犯会直接强迫接受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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