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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经侦大队立案关押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经侦大队立案的时间是7天,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经侦大队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30天,即最长时间是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哪些情况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综上所述,经侦大队立案的时间和关押的时间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经侦大队也不是说就只能关押犯罪嫌疑人37天,如果已经批捕,在经侦大队被关押的时间就不确定了。只不过,经侦大队肯定也没有权利在接到受害者的报案之后,仅凭受害者的一面之词就先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关押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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