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

  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出质流程
  
  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三、 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领导的带领,同时各个企业的领导由大大小小的股东组成,其不仅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需要有足够的能力带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脱颖而出。那么关于股东等一系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总结: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一、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贷款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一、贷款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贷款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但......


·哪些情形属于感情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标准。那么哪些情形属......


·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
      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监视居住与最终刑罚是否缓刑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两者无比较的客观条件。所以,即使之前有被监视居住,在开庭审判的时候,能不能判处缓刑,这还是需要根......


·拘役缓刑对子女有影响吗
      拘役缓刑影响不大。缓刑是指对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先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该刑罚,而是由特定的监督考察机构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考察,根据其表现来决定是否执行具体刑罚的制度,罪犯在......


·职务犯罪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
      一、职务犯罪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吗?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


股东股票质押规定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