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名誉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一、名誉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规定名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被侵犯名誉权该怎么办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同时需要收集一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四、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
  
  
  名誉权纠纷案件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首先规定: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也就是说构成名誉侵权,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侵权要件。针对《民法通则》有关侵害名誉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的情况,《解答》归纳了几种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方式,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① 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② 并非只有故意才能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③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是否也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④ 编辑出版单位的侵权责任;
  
  
  ⑤ 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实施诽谤或者是侮辱等行为,是会导致其他的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此类权利一旦受到了侵害,无疑会使得具有名誉权的主体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并且该主体的形象也是会有影响的,故此受害人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总结:一、名誉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法律规定名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鞍山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鞍山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内容?鞍山作为我国的钢铁巨子,在我国的钢铁领域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鞍山市政府也需要不断的进行土地征收,来更好地服务当地的人民群众和基础建设。那鞍山征地补偿......


·强奸致成年妇女流产的判多少年
      强奸致成年妇女流产的判多少年一、强奸致成年妇女流产的判多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


·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


·判罚洗钱罪的标准是什么?
      一、判罚洗钱罪的标准是什么?1、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2、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有何规定?
      《收养法》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


·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
      一、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吗?上下班路上摔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因为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


名誉权纠纷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