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河南的十级残疾赔偿金是多少钱?

  河南的十级残疾赔偿金是多少钱?1、如果属于工伤,应当首先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涉及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如果不是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二、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三、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处理?上一级劳动部门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若伤者超过15日以后再向上一级的社劳动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则该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第二次伤情鉴定为最终鉴定,结果不可诉。在发生了任何的伤害事故后,受害人都是要在治疗期结束后及时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那么这一项鉴定也是可以方便受害人向事故的责任方以及用人单位索要相应的赔偿费用,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以及具体的赔偿项目出现了争议并无法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总结:河南的十级残疾赔偿金是多少钱?1、如果属于工伤,应当首先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涉及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的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的规定是怎样的?1.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间是多久?
      一、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间是多久?一般是会在七日内做出逮捕的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后,要在收到申请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二、相关法律......


·雇佣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雇佣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一、雇佣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对方合法权利的,该免责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终止
      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终止一、专利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终止1、专利权期满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专利权期满时应当......


·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自己的梦想在大城市里面打拼,可以说大部分的
      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自己的梦想在大城市里面打拼,可以说大部分的年轻人刚开始在大城市里面是买不起房子的,这就需要去租房子住,当然有些人在经过多年租房的生涯之后,有了一定的积蓄之后便会选......


·保密合同最新范本怎么写?
      保密合同最新范本怎么写?在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岗位或职业时,上岗之前一定会进行保密培训,并且签订相应的保密合同,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机密泄露出来,造成难以挽......


河南的十级残疾赔偿金是多少钱?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