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能减刑不?

  一、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后是否可以减刑?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二、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1、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2、执行对象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3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三、无期徒刑的减刑规定是什么?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我国近年来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对判处死缓的罪犯,经过两年考察后可以执行终身监禁处罚,这不是无期徒刑。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可以减刑,而无期徒刑在执行一段时间后,罪犯表现比较好的,可以申请减刑手续。
  
  
  
  
总结:一、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后是否可以减刑?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


·专利年费计算要求有哪些?
      专利年费计算要求有哪些?在专利申请被中国专利局批准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按时向中国专利局缴纳年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标准不同,但缴纳的期限和方法是相同的。缴......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另行审理可以吗?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另行审理可以吗?符合以下情况,可能会出现分开审理。1、双方都愿意分开处理,起诉时只诉离婚,不要求法院介入财产分割,都同意离婚后另案起诉。法院不会强制介入。......


·民间借贷中 出借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吗?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太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


·离婚之后女方户口怎么办
      离婚之后女方户口怎么办女方户口可以单列,也可以继续留在原来的地方,也可以迁出。离婚后的户口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可以回迁户口,二是分户。离婚后户口迁移手续: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


·追尾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写,有哪些内容
      追尾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写,有哪些内容追尾是最常见的一种交通交通事故,当交警进行处理以后会根据事故责任双方出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追尾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写,有哪些内容呢?我们整理了......


我国被判处终身监禁能减刑不?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