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离婚前签订网签合同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前签订网签合同属于共同财产吗?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般婚后取得产权的房屋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只要没加上对方的名字,无论结婚几年,都不会成为共有财产。
  
  
  按婚姻法规定,婚后获得财产是共同财产,这也适用于婚后购买的房产,不仅要看房产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也要看房款支付时间,支付来源,一般来讲婚前签订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的房产是个人财产;婚后购买,一方父母付全款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也是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有哪些原则?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地方买卖房屋要求网签,对于在婚姻期间网签的,产权应该算双方的,即使房产证上只是一人签字,对方也有主张分割占用的权利。一旦夫妻离婚,对房屋的处理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办理,双方都想拿到产权,可以在法院的调解下竞价。
  
  
  
  
总结:一、离婚前签订网签合同属于共同财产吗?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在我国管辖枉法仲裁罪是怎么规定的
      现如今基本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并且我国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现在都是公开透明的,在网上都可以查询到的,因此在审叛在进行过程当中,如果有枉法仲裁的话,我国公民可以依法提起......


·协议离婚要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在结婚的时候需要当事人满足规定的条件,而日后离婚也是有条件需要满足的。实践中,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需要夫妻满足的离婚条件不一样。那其中协议离婚要符合的条件都包括了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


·一、小车私家车交通事故有误工费的吗,是合理的吗?
      一、小车私家车交通事故有误工费的吗,是合理的吗?小车私家车交通事故有误工费的,这个要求也是合理的。需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


·一、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时间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时间是多久?1、车辆定损没有时间规定,但是保险报案有时间规定。2、国家对车险定损时间并没有硬性要求,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需要打电话通知交警处理。与......


·债务人死亡如何处理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
      债务人死亡如何处理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


·夫妻个人债务的共同房产如何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的共同房产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


一、离婚前签订网签合同属于共同财产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