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公开方式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公开方式有哪些?
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公开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综合上面所说的,政府的信息是可以进行公开的,而且公开的方式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不同的情况作出的方式就会不一样,所以,政府信息的公开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让公民有一个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公开方式有哪些?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公开方式有哪些?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
More>>
·男女离婚房子怎么办理过户?
婚姻破裂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房产是重要的一项。房产移交需要办理房产过户,很多人不知道房产过户是怎样的概念和流程,如何登记办理。那么,男女离婚房子怎么办理过户?下面就......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
·薪酬福利与激励机制的作用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因此,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也成了一个社会难题,每年的毕业生众多,但是人才却相对短缺,所以一些企业就会利用一些薪酬福利来吸引高端的人才,而薪酬福利也成为寻求工作......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负全责,原因如下: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负全责,原因如下:1、根据交通法规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2、除规定肇事逃逸负全责外,无证、......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不同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不同1、资本性质不同:股票是权益资本,是一种投资关系;公司债券是负债资本。是一种借贷关系。2、持有人不同:股票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的顺序是什么?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
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公开方式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