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同到期离职申请怎么写?

  合同到期离职申请怎么写?
  
  合同到期离职申请怎么写?
  
  首先,离职申请应该这样写: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经于20xx年x月份到期,在此,我怀着复杂的心情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不准备再续签下一份合同。希望公司能允许我在两到三周内离职。
  
  我于20xx年从学校毕业就来到了公司,在此期间学到了很多的东西,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我对在公司得到的一切帮助和进步深表感激!
  
  转眼三年多过去了,我一直很喜欢公司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也很珍惜同事之间的友谊。但是现在,由于我个人的一些原因,我不得不怀着复杂的心情下定决心,准备离开公司。可能一个新的环境能够让我在工作上更进一步,也或者我目前的学识水平不足以达到更高的平台,我需要再次到学校寻求深造。
  
  总之,以目前我手上的工作和公司的状况来看,现在离职,目前对我和公司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比较的好的机会。
  
  希望公司领导能都仔细考虑我的申请并同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合同到期劳动者不续签,不需要写辞职申请。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续签的,不需要写辞职申请。
  
  劳动合同到期就终止了,无需劳动者提前写离职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
  
  2.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约到期之后其实劳动者并不需要自己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说明离职申请,但是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出于礼貌还是需要向用人单位填写相关申请的。但是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阻止劳动者不进行签署合同的。
  
  
  
  
  
总结:合同到期离职申请怎么写?合同到期离职申请怎么写?首先,离职申请应该这样写: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我个人的上一份合同已经于20xx年x月份到期,在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车辆损失险具体包括了哪些
      车辆损失险具体包括了哪些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是......


·放弃专利权以什么为准
      放弃专利权声明。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


·在我国车辆划痕险有必要买吗
      购买新车的时候肯定是必须要买交强险的,可能车主在交纳交强险的相关费用的时候,工作人员也会顺便的给车主介绍一些其他的保险类别。有些车主可能对于工作人员滔滔不绝的介绍还是心存疑惑的,就......


·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么
      打架去派出所和解注意什么(1)协商积极赔偿事宜,书写谅解书,不追究刑事责任。(2)注意签订书面的协议,协议上写明:1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2赔偿款支付的时间;3超过约定期间不付款的......


·一、老人知道要拆迁写的遗嘱中可以对拆迁款进行分配吗?
      一、老人知道要拆迁写的遗嘱中可以对拆迁款进行分配吗?不可以,被继承人只能就本人的生前个人财产订立相应的遗嘱,不确定(未分到)的遗产是不能订立遗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


·安阳二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咋处理?
      安阳二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咋处理?土地使用权到期应当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


合同到期离职申请怎么写?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