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房屋租赁备案网签还可以改吗?

  一、房屋租赁备案网签还可以改吗?
  
  1、房屋租赁备案网签后还是可以更改的,如果已经备案,在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房东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申请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共同到场(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为自然人且有共有人的,双方至少有一人到场)。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住房权属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四)自然人出租方委托共有人申请网签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 、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自然人出租方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请网签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原件)、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后期房屋租赁合同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实际操作中,双方不对已经办理备案的网签合同进行更改,其实也不会造成什么太大的影响。假如有些重要的条款必须要更改的话,办理过备案之后再进行更改,操作起来可能会比较繁琐。
  
  
总结:一、房屋租赁备案网签还可以改吗?1、房屋租赁备案网签后还是可以更改的,如果已经备案,在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核心内容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财产所有权中的原始取得是指什么
      财产所有权中的原始取得是指什么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


·遭遇工伤如何维权
      遭遇工伤如何维权现实生活中不乏有高危作业的存在,而在这些高危作业中,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不少。但关键的是在于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劳动者自身来说,若劳动者遭遇工伤如何......


·一、醉驾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一、醉驾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自首情节的话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


·商标小类不同是否侵权?
      商标小类不同是否侵权?商标的类别分为大类、中类、小类!大类就是两位数的号码,比如第25大类。中类是四位数的号码,比如您说的2501、2507.小类是六位数的号码,比如250001、250002。在同一个大......


·一、事实婚姻彩礼钱可以要求退回吗?
      一、事实婚姻彩礼钱可以要求退回吗?符合法定条件的彩礼可以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


一、房屋租赁备案网签还可以改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