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一、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1、熟悉商标知识
这个很很重要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商标权人,包括标识及包装的设计人员,应当熟悉运用商标法律并能灵活地运用。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也不至于不知道。
2、不使用未注册商标
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不确定的,注册时间也比较长。如果要使用的话淘丁财税小编还是那句话,建议你先注册后使用。
3、产品名称要“专一”
这个就和爱情一样,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有需要区分自己同一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自己的新产品起一个名称并且申请注册商标。
4、商标图样不可随意更改
这个和产品名称是一样的,如果确定要商标图样进行改变的,则需将改变后的图案进行商标申报注册。
5、设计商标突出重点
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的时候,应当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少一点装潢图案。
二、侵犯商标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商标侵权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为:
1、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赠礼道歉。
2、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避免商标侵权没有什么立竿见影的方法,商业化市场时代,商标的设计和注册很多时候很难通过法律制度彻底规范,关键是国家应该想办法向人们普及关于商标注册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敬重于法律才不敢随意侵犯别人的商标。
总结: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如何避免商标侵权一、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如何避免商标侵权?1、熟悉商标知识这个很很重要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商标权人,包括标识及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
More>>
·在投资公司上班被判刑吗
在投资公司上班被判刑吗?在投资公司上班被判刑吗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同时用“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只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
·夫妻之间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一、夫妻之间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
·离婚时的过错方如何认定
夫妻离婚是因为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实践中对过错方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因为可以同时要求过错方做出离婚损害赔偿。那到底离婚时的过错方如何......
·债权转让 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吗一、债权的转让是否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
·交强险在事故中的赔偿限额是多少
尽管现在我国的各种社会保险体制的建设已经逐步的比较规范了,但不论是哪一种保险,其实都只是能够相对的缓解我们在某些事物当中的压力而已,保险所针对的就是相应事物的发生,事故发生了以后在......
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