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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的设定的问题

  质押权的设定的问题 一、质押权的设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一改民法通则债之担保立法体例,将民法通则中债之担保的抵押权方式明确区分为抵押权和质权,从而使我国担保物权法例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民商法范畴的物权法下,担保物权体系中各类担保方式的划分,一般基于担保标的物的不同,区分了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担保法,采各国物权担保立法的通例,将质权再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所谓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质权。权利质权的设定,是指债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彼此合意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可设质权利为标的而为的设立债权担保的过程。其设定的内容范围,涉及权利质权当事人、权利质权标的、被担保债权、以及设定方式等问题。理论上,一与质权的其他类型的设定相比较,权利质权的设定因其标的物的无形性而具有鲜明的个性;实践中,不论权利质权设定的一般原则,还是具体类型权利质权的设定方法,都分别表现了权利质权的独有特点。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具有可让与性的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具有财产性、适质性和让与性的特点。权利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权利质权设定的目的指向,它既包括债权来源上的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又包括债权存在形态上的既存债权、将来债权、以及已逾诉讼时效的债权等;还包括债权给付形态上的金钱债权、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给付形式的债权口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是出质人、质权人或者第三人以权利为可设质标的而为的质权设定形式和方法。担保法对权利质权确认伊始,诸多问题待于认识。
   二、质权的设立必须签订合同吗
  必须的。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具体解释如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关于质押权设立的问题又很多。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出来的质押权的设定一小部分。在质押权设立的问题中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标的性质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我们也要注意质权的设立是必须要签订合同的,具体解释上文已经给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一定要询问相关律师,避免为我们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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