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自然人意外死亡他的财产怎么分配?

  一、自然人意外死亡他的财产怎么分配?
  
  财产按照下面的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分配额度:
  
  1、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二、遗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不可侵害的。
  
  总之,我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是规范遗产继承的问题的,突然意外去世之后,家人们之间也没有必要因为遗产继承问题而大打出手,通常该由谁继承就由谁继承,如果有配偶的话,配偶也不要理所应当的觉得,当事人去世之后所有的财产就归自己一个人了。
  
  
总结:一、自然人意外死亡他的财产怎么分配?财产按照下面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准备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合适吗?
      准备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合适吗?离婚的话,房子是可以过户给孩子的,这是属于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条件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调解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


·对职务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职务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职务发明专利的法律规定是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一审终审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大多数案件在判决的时候,我国公民如果对于一审的判决存在争议的话,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此外,我国法律当中还规定有一些特别的案件属于一审终审的范围,所谓的一审终审,就是法院作出判决以后,......


·容留他人吸毒怎么处罚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


·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如何处理
      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如何处理1、从《劳动法》第91条中的规定可以知道,要是单位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那此时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并且作出了审查......


·仓库保管员盗窃仓库物品是侵占吗
      仓库保管员盗窃仓库物品是侵占,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一、自然人意外死亡他的财产怎么分配?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