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当乡变为街道拆迁的主体资格是否随之改变?

  当乡变为街道拆迁的主体资格是否随之改变?
  
    一、当乡变为街道拆迁的主体资格是否随之改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乡变成街道拆迁主体资格是不变的,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总结:当乡变为街道拆迁的主体资格是否随之改变?  一、当乡变为街道拆迁的主体资格是否随之改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乡变成街道拆迁主体资格是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离婚财产分割孩子占多少比例?
      一、离婚财产分割孩子占多少比例?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有什么情形禁止结婚
      对于结婚条件,《民法典》中规定了必备条件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条件。所谓禁止条件,也就是当事人都不能具有的条件。若有一方存在一个禁止条件的话那么就会被禁止结婚,实践中当事人有......


·农村彩礼多少钱,彩礼钱法律有规定吗
      古代的时候就已经有了三书六聘之礼,这样的习俗流传到了今天就演变成了彩礼,彩礼的多少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很重要的,这样的情形在农村地区尤其明显,很多农村地区彩礼价格竟然是10万起价,那么到......


·一、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赔偿吗?
      一、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赔偿吗?交通事故工伤,第三方有责任的需要赔偿处理,因为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双赔,但工伤保险不再赔偿工伤医疗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基数是如何计算的?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基数是如何计算的?法定节假日也即公休日,是可以带薪休假的,但是对于餐饮业都能够服务业在节假日的顾客是比较多的,不仅不会休假,还会招聘兼职,对于正式员工,会被安排......


·双胞胎抚养权怎么处理?
      当一个家庭里有了孩子时,夫妻双方离婚就要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很负面的,但是如果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那么就要想办法让父母的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最小。现实中,......


当乡变为街道拆迁的主体资格是否随之改变?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