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一、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企业拆迁应赔偿哪些项目
  
    1、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
  
    企业的经营场地通过租赁得来,租赁合同一般是10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金一般会比较低,拆迁之后重新租赁同样的场地,必然产生租金的差价。
  
    2、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营业创收,拆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的时间会有所不同,造成的损失也不同。
  
    3、地上物的损失。
  
    地上物包括房屋、临时建筑、树木花草、道路、机器设备等。可搬迁的,折价补偿,不可搬迁的,应全部补偿。损失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参与。
  
    4、搬迁费用。根据搬迁所需的人力物力协商确定。
  
    5、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无形资产的损失。
  
    企业长期经营形成的品牌价值确实存在,搬迁后必然造成这样长期积累的知名度受损。目前实践中是协商补偿或者用有形损失的充足补偿来弥补。
  
  
总结: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一、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我们知道
      我们知道,一个家庭的完美是离不开孩子的,当然,也不是理想当然的要孩子,一旦违反计划生育超生是要受到罚款的,同时,法律对于超生后要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也是有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邵阳......


·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情况下,不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的行为。那么我国关于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克扣工资的法律法规......


·员工拒绝调岗可以辞退么
      员工拒绝调岗可以辞退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


·道路交通伤残评定标准废止了吗
      道路交通伤残评定标准废止了吗一、道路交通伤残评定标准废止了吗?1、道路交通伤残评定标准没有废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短时间内不会废止,只会有所调整,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


·合同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哪些?
      合同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哪些?一、合同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哪些(一)签订合同前的准备:1、公司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了解其诚信、履约能力。......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在人们进行租房时应当与房东进行签署租房合同,以此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租房时租赁房是需要支付押金的。但是,房东不退押金最怕什么呢?一般来说房东不退押金最怕的是当事人拿着押金条向有......


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谁制定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