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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一、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之前,征收方要做哪些事?  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等情况,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在面对征收拆迁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是法定的流程也是必须的流程,如果被征收房屋没有经过调查、登记更没有经过价值评估,就给出了补偿结果,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结果也往往会远低于应补偿价格。  1、在咨询中就有一些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怎么评估的,自己对登记调查情况也没有进行过确认,只是村街道或者拆迁办的人直接上门直接谈补偿价格。  2、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或者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后,被征收人享有确认权。  3、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相符,被征收人可以在调查认定单上签字确认,如果调查登记的情况或者评估的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在一签字确认之前一定要慎重考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确认并不影响相关材料的效力,被征收人或对其结果不满,还是要及时依法执行程序进行救济,而不能仅仅想着不签字就可以提高补偿。  二、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根据国条、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  2、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协议(需要的话);  3、房屋调查登记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查登记结果;  4、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的材料;  5、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材料;  6、项目补偿资金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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