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1、出租人的解除权
  
  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承租人的解除权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二、承租人应该享有哪些义务?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作为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在发生一方违约或者合同到期,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一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存在违约情况,则需要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
  
  
总结:一、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1、出租人的解除权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一、房租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房租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法律对滞纳金的数额有具体规定。即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2、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


·诬告罪的构成要件由哪些组成
      一、诬告罪的构成要件由哪些组成诬告罪的构成要件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组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恶意或蓄意陷害他人,意图使受到法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法......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一)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因记名股份转让而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


·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吗
      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吗触犯法律后很多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有一定的申请条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单位也是有限制的,有些人想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但是不知道是否允许......


·一、交通事故人伤仲裁模版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人伤仲裁模版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伤仲裁申请书申诉方:______被诉方:______(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案由:______(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查明:______(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


·长沙公司法律纠纷怎么处理?
      长沙公司法律纠纷怎么处理?公司的经营不是想象中那么一帆风顺的,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法律纠纷就是企业常见的矛盾之一,法律纠纷带来了是企业人力物力的损失,一般企业都不愿意沾染上......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