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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为什么还要侦查

  一、检察院批捕后为什么还要侦查?
  
  为了调查清楚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所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候,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二、检察院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批捕需要满足公安机关已经侦查获得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所有的侦查行为都是为了确保不造成冤假错案,没有做过公安机关的这些普通市民是不会理解的,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很多市民和受害者都忽略了的细节,这是需要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逐一进行核对的,所以,批捕以后的侦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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