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

  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
  
  一、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
  
  从最高刑罚看,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最高量刑标准要超过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相关的犯罪人员有意扰乱我国的社会秩序或是对受害者进行打骂的,受害者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办理,办理时还应考虑这类人员的受害程度,对这类寻衅滋事的当事人员进行判罚处理。
  
  
总结: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一、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从最高刑罚看,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最高量刑标准要超过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劳动者的国假日怎么算加班工资
      劳动者的国假日怎么算加班工资一、劳动者的国假日怎么算加班工资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到底有哪些?
      现在国家赔偿案件很多都主要是在刑事和民事方面,行政方面涉及比较少,很多法律工作者刚开始对国家赔偿案件也不会很熟悉,但是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家赔偿问题也是比较重要的,那么关于办理国家赔......


·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能否等于债务重新确认
      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而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


·交通肇事逃逸最轻处罚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最轻处罚是什么?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


·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有哪些
      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有哪些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第二章桩基础工程第三章砌筑工程第四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五章屋面及防水工程第六章......


·北京交通违章多久后能查到
      交通违章一般来说2到5个工作日就可以查到了,最晚的话要13个工作日。对于车辆违章查询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现场违章和非现场违章查处。如果是交警现场开的处罚单,交警当天......


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哪个严重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