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销售假药的处罚被损害人退钱吗?

  销售假药的处罚被损害人退钱吗?
  
  一、销售假药的处罚被损害人退钱吗?
  
  可以要求退钱;销售假药的处罚,主要是按照三种情形来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单位性质的,会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销售假药就是利用不合法的产品而售出给他人进行使用,对于此行为一般受害者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要求退钱还可以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处罚,所以,自己的权益要自己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办理。
  
  
  
总结:销售假药的处罚被损害人退钱吗?一、销售假药的处罚被损害人退钱吗?可以要求退钱;销售假药的处罚,主要是按照三种情形来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是什么
      一,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小股东可以另外开公司吗?
      小股东可以另外开公司吗可以,不过如果前一家公司是你自己(自然人独资)你就不可以做第二家独资企业,已经是一家公司法人是可以成为第二家公司股东的,应该没有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写?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写?公民开车行驶却违反了规则被发现了就将面对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但是国家始终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应该按照法律并且公民信服的方式进行工作,所以如果......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哪些?私募股权投资是近年来很火热的话题,它是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对十分具有前景的非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占有股权,推动其上市发展,并从中获......


·人民法院接受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接受再审的条件是什么?条件如下: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


·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能否保释
      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能否保释?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保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刑期条件来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以考虑取保候审。如果是可能......


销售假药的处罚被损害人退钱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