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

  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
  
  一、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
  
  2、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3、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的发展;
  
  4、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
  
  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什么意思?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三、认缴制可以随意填写注册资金吗?
  
  注册资本虚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自由的前提是自律,强制性监管的放松意味着企业和投资者自己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因为自己认识不够引起的风险,可是要自己承担的。
  
  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
  
  认缴不等于不缴,早晚都还是要缴,注册资本在法律上可不是一个空洞的数字。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和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信各位创业人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是非常熟悉的,现在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对各位创业者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信号。其实除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之外,有很多新兴产业也会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说不定在税费及其他方面都还有减免政策。
  
  
总结: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一、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2、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企业资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民法上的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民法上的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


·刑法盗窃罪条文有哪些主要的内容?
      刑法当中对于盗窃罪有着非常详细的描述,而且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描述,连犯罪刑罚的起刑点也做了一定的规定,当然刑法上对于盗窃犯罪的描述并不仅仅只有这些,所以说如果司法机关在判定行为人......


·超期羁押专项治理有哪些措施?
      超期羁押专项治理有哪些措施?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要求看守所与办案单位建立羁押期限电话联系制度,即看守所民警及时登记每个案件的办案人员联系方式,并且定期抄送一份给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备存。如果......


·起诉离婚一方在国外怎么离婚
      如今夫妻离婚的情况下,一方身在外地的情况很常见,其中甚至还有一方在国外的情况,但另一方打算离婚并且态度坚决的话,此时要怎么办才好了。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要是起诉离婚一方在国外的话,......


·反诉诉讼标的能否超过本诉标的额?
      反诉诉讼标的能否超过本诉标的额?反诉诉讼标的能超过本诉标的。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


·新刑法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凡是有诈骗行为的人根据诈骗金额的不同要对其处以刑事拘留等惩罚措施。随着新《刑法》的出台,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也有所变化,许多人对于新刑法诈骗罪量......


注册资本登记改的意义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