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一、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计。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
  
  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9、饰面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0、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1、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7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要求。
  
  1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4、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量对于工程来说是特别重要的,而且我国也是专门制定出了相关的条款,同时也给出了相关的验收标准,就是为了可以让业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进行生活,所以,一个好的质量也会少自己很多的麻烦,同时也保障了大家的健康。
  
  
  
  
  
  
总结: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一、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股权转让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


·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榆中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当国家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的时候就需要对土地原使用方进行征地补偿,而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征地补偿也有所不同,还要分土地......


·一、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吗?
      一、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吗?出轨算过错方财产分割可以多得,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


·婚内出轨离婚赔偿多少?
      婚内出轨离婚赔偿多少??婚内出轨离婚赔偿应当按照所造成的损失来进行不同方面的计算,通常情况下都是几千元,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


·遗嘱人依法写遗嘱要公证吗?
      遗嘱人依法写遗嘱要公证吗不需要。一般来说,公证与否并不是遗嘱生效的法定强制条件。因此,即使是未经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与《继承法》等的规定,同样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新婚姻法 生育规定有哪些?
      婚姻对于每个人都是圣神的,而生育又是每对合法夫妻的权利,婚姻法则是所有夫妻的保障规章。对于婚姻法您可能有所了解,新婚姻法生育的规定细节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也许遇到离婚等突发情况时......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