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
  
  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需要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土地估价报告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或主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5、抵押地块红线图(原件3份);
  
  6、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7、属委托代办的须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证明(原件);
  
  9、地籍档案证明(原件);
  
  10、其他相关资料。
  
  注: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国家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集体土地是不可以出售的,因为在土地使用证中还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当事人对土地使用证的适用范围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1、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锁骨骨折交通伤残规定是什么?
      锁骨骨折交通伤残规定是什么?锁骨骨折交通伤残规定是按照我们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一个等级的标准来看的话,一般是会构成10级伤残标准,一般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性很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鼻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标志,劳动者除了要对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外,还可以得到相应的权利,比如说在工作时发生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


·正常行驶撞死人坐牢吗
      随正常行驶撞死人坐牢吗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此规......


·哪些亲属可以进行拘役探视?
      在现实生活中,身边往往有亲友因为醉酒驾驶、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情节较轻而被判处拘役而被收容看守所。这个时候,亲友迫切想进行探视。那么,哪些亲属可以进行拘役探视?下面,听听我们的......


·相信很多读者在购买房产的时候
      相信很多读者在购买房产的时候,肯定会遇到一些疑虑,就比如说在小产权房上面,所以我们今天一起讨论如果在西安小产权房能买吗?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在西安买房,小产权房是可以买的。......


·胎儿死亡继承规定是怎么样的?
      胎儿死亡继承规定是怎么样的?胎儿死亡继承规定是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