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都给谁?

  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都给谁?
  
  一、司法鉴定结果都给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如有两个委托方,应分别各发送2份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司法鉴定委托书包括哪些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
  
  司法鉴定委托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和是否重新鉴定;
  
  3、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基本案情;
  
  4、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耗损的处理;
  
  5、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结算方式;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哪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民间纠纷案件中,经常要用到司法鉴定,当事人去鉴定机构申请,等结果出来后,鉴定机构应该将其交给申请人,如果是通过法院委托,则应该交给法院。在鉴定意见书中,会写清鉴定事项、流程、鉴定意见,并盖章。
  
  
总结: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都给谁?一、司法鉴定结果都给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如有两个委托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劳动仲裁裁决哪些情形可以撤销
      劳动仲裁裁决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一、劳动仲裁裁决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我们在买东西时,特别是电子产品,比较贵重的家用电器等等一般都
      我们在买东西时,特别是电子产品,比较贵重的家用电器等等一般都会有质保期,而建筑工程同样也有质保期,我们比较关注的一般都是自己家里居住的房屋质量问题,国家对质保期的期限和起算时间也做......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院判决的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院判决的标准是什么?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司法鉴定程序有什么?
      司法鉴定程序有什么?一、司法鉴定程序。(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2)举行听证会;(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4)出具鉴定文书。二、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跑的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跑的怎么处罚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肇事者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撞死人之后逃跑的,这样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逃逸,对其的处罚将是更重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对无证驾驶撞死人逃跑的......


·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是哪个
      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大,因此很多人在遇到这类纠纷的时候,都会第一时间选择向法院起诉。而此时就需要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法院是哪个。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您做具体解答吧。......


出具的司法鉴定结果都给谁?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