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自己做笔迹鉴定费用一般是多少?自己做笔迹鉴定费用一般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一般笔迹鉴定机构内部都有关于鉴定过程的相关管理条例,而对于申请者来说,自己要做的事情就是注意不要超过举证期,还有就是检材提供的不够准确的话,申请笔迹鉴定也是徒劳无功。司法鉴定机构最好是让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农村开荒土地使用权怎么确权?
      农村开荒土地使用权怎么确权?根据土地的用途进行分类,土地大致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林用地、公益用地以及荒地。国家鼓励农业耕作,严令禁止土地荒废,也鼓励农民开荒。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醉驾不服怎么办?
      醉驾不服怎么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


·一、淮安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一、淮安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城中村改造给了拆迁补偿后,村里的宅基地、耕地还有补偿吗?
      1.拆迁补偿=宅基地房屋补偿+耕地及地上青苗补偿如果在和你协商了补偿方式,并且协议里有明确了将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和耕地及地上青苗补偿统一到拆迁补偿中,并且按照补偿协议将补偿给到你之后......


·侵犯名誉权的官司好打吗?
      侵犯名誉权的官司好打吗?侵犯名誉权的官司好打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侵犯名誉权的官司好打吗?打官司首先要收集好证据,侵权官司需要的证据如下:(一)权利证据1、原告......


·不接受协商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一、不接受协商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


最高人民法院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