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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有什么?

  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有什么?
  
  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大部分都需要签订合同,同时,有签订合同,当然也有解除合同,解除协议,因为有某种原因,单方面不得不解除协议,那么双方关于协议的有效性进行维权,但是,双方也会对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是什么而产生疑惑,接下来,让在本文中为您介绍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都有什么。
  
  
  一、 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有什么? ?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解除合同的条件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所以,在我们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定要了解其中的内容,与一些相似的语句进行区别,向我们本文中的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的区别,这两种是不一样,所以它们产生的作用和法律依据也是不一样的,能够正确区别法律上的一些相似,就可以避免一些错误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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