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概念和构成

  概念和构成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无中生有。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5、情节严重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特殊的刑诉程序
  
  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即需要受害者自行提起自诉;
  
  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可以由检查机关公诉。
  
  三、与其它罪的界限
  
  (一)、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但主要区别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
  
  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而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
  
  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意图不同
  
  诬告陷害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二)、与侮辱罪的界限
  
  两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在于:
  
  1、 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 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对恶意诽谤行为的态度是消极的,因为我国法律不仅保护的是人们的肉体,人们的精神世界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只要无故捏造不真实的信息对别人造成损害,就肯定逃避不了刑法的惩罚。
  
  
总结:概念和构成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代理协议模板的具体内容有什么?
      代理协议模板的具体内容有什么?一、协议概述委托人(下称甲方):受委托人(下称乙方):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已告知甲方诉讼风险和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知道政府指导价收费......


·物权法遗失物有哪些
      物权法遗失物有哪些规定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物权法》将被废止。物权法遗失物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在《民法典》中有对应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民法典》对......


·围墙工程质量等级是怎么判断的?
      围墙工程质量等级是怎么判断的?在我们生活中,不管是食品还是产品都会在生产后会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会交付给客户。工程也不例外,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建设,在建设后也会进行验收的过程。......


·房屋被强制拆迁该怎么办
      房屋被强制拆迁该怎么办一、拆迁前的谈判技巧当房屋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程度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夫妻离婚关于财产分割的时候,双方都想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那么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


·伤残司法鉴定新标准是什么?
      人们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事件发生时,为了确定伤残程度,当事人应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这样等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就可以拿着鉴定意见书向肇事者索要赔偿了。伤残鉴定是有一......


概念和构成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