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

  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经常会有贷款的情况出现,很多人对于土地使用证贷款抱有疑问,不清楚土地使用证进行贷款的流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证都可以进行贷款。那么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下面就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
  首先要确认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是否符合贷款的资质。不同的证件有不同的标准,要先知道自己的是什么证,然后再去当地银行了解他们接受不接受这些证件。(1)地上建筑物是否已办理了产权登记(2)是国有用地还是集体用地(3)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如果土地使用证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土地抵押贷款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2、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3、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4、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发。5、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交,待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终止贷款行为后补交。6、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扣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一般土地证抵押贷款流程如下:1、先得找到银行同意给你土地抵押贷款;2、得到土地评估单位做抵押土地评估,一般土地局都能有或挂靠一个;3、拿着评估报告去土地科做抵押登记,合格后,给你出具“土地他项权利证”;4、拿着这个“他项权利证”到银行办理贷款事宜,得有抵押合同和最高限额贷款合同。对于不同的情况使用用土地使用证贷款的力度也是不同的,不要因为自己疏忽而导致了不能进行贷款。在使用土地使用证贷款之前一定要检查自己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是否符合上文描述的规定,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不收到侵害。
  
  
  
总结:现阶段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经常会有贷款的情况出现,很多人对于土地使用证贷款抱有疑问,不清楚土地使用证进行贷款的流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购房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购房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之间就该购房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


·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
      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一、犯罪中止有那二种情况?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2、积极中止......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意思是什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意思是什么?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意思就是夫妻结束二人法定关系的同时对二人已有的财产分配出现歧义而引发了矛盾。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


·中外合资企业法减资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法减资流程对于合资企业我们并不陌生,经常在电视上或者生活中都会听到,合资企业指的是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国家对于合资企业......


·在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在招录新员工时,普遍都有试用期,但是在试用期内假如遇到了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该怎么办呢?接下来的我们将会在下文告诉您在试用期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希望您仔细阅读,相信......


·变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都包括哪些内容?
      变更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都包括哪些内容?(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怎么用土地使用证贷款?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