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诈骗罪量刑数额是怎么要求的

  由于诈骗罪属于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因而无论是在对行为人定罪还是处罚的时候,其实都是会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因而,要是认定行为人构成了诈骗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就要考虑到数额。那诈骗罪量刑数额是怎么要求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如何判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量刑数额是怎么要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主要分为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况,对应不同的情况《刑法》中规定的量刑幅度也是不一样的。然而我国对诈骗罪的处罚,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了,而不能对罪犯判处死刑。毕竟《刑法》中没有死刑处罚。
  
  
总结:由于诈骗罪属于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因而无论是在对行为人定罪还是处罚的时候,其实都是会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因而,要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


·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债权债务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就是款项的收回及偿债。企业的各种款项的回收基本上都会有一个期限,一旦其中一环断掉......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行政拘留?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


·一、醉驾执行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执行标准是什么?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


·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吗
      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吗一、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吗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称为加班加点。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


·怎么约定试用期内容比较好
      作为劳动者,一般都希望试用期能越短越好,毕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等都低于转正后。而反之,用人单位当然是希望试用期能长一点,愿意尽可能的花更少的钱雇能做事的人,这就使......


诈骗罪量刑数额是怎么要求的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