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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

  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二、哪些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中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包括有效婚姻、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法律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是一方因为受胁迫而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话,则这属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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