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债的转移有那两种方式,转移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转移在处理债的问题的时候是非常的常见的,当然国家对于债的处理的问题方面也是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的,而且对于债的转移的问题还规定了相应的转移的方式,在我国债的转移只有两种方式,下面就给您简单的来介绍一下债的转移有那两种方式是哪两种,债转移的原因有哪些?
  一、债的转移有那两种方式包括
  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转移者外,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所以,债权人如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就不能有效。在双务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而任何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对方作债务的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国现行的房屋租赁办法规定,租用人(房客)之间因工作、生活的正当需要而互相换房,出租人如无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债权转移后,一切从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债务转移后则相反,一般情况下,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如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之保证及质押,在债务转移时均随之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和质押都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或密切关系才设定的。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实际上等于是由新的协议产生了新的担保。
  二、债的移转原因是什么?
  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多样的,但依其性质来说,可分三种:(一)、法律行为债的移转可自毁长城 为而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债的专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发生的债的专为最见的现象。债的移转也可因单方法自毁长城 为发生。(二)、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法律的直接规定便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转,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三)、法院的裁决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为裁判上的移转。从字面上您也很容易就能够理解到,债的法定转移是从字面上理解便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相应的方法,从而达到债的转移的目的,而协定转移,也是日常生活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债的转移的方式。
  
  
  
总结:债的转移在处理债的问题的时候是非常的常见的,当然国家对于债的处理的问题方面也是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的,而且对于债的转移的问题还规定了相应的转移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水电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水电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模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将工程承包出去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工程......


·环境污染事故是许多公司竭力避免却又总是不小心踩到的一颗威力不
      环境污染事故是许多公司竭力避免却又总是不小心踩到的一颗威力不小的炸弹,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是什么?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所包含的元素有哪些?你如果在为环境污染事故烦恼的话,......


·民事诉讼撤诉需要几天?
      民事诉讼撤诉需要几天?一、民事诉讼撤诉需要几天?1.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


·休产检假扣绩效工资吗
      休产检假扣绩效工资吗?产检请假扣工资是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既然计入劳动时间就......


·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在刑侦片当中我们经常会听刑警们提到技术侦查措施,那么您知道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吗?适用范围又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


·医疗事故赔偿比例是多少?
      医疗事故主要有十一个赔偿的范围,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比例......


债的转移有那两种方式,转移的原因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