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肖像权永久使用权是否存在?

  民事主体之间,若就自己的肖像权的使用权达成协议,可以拟定协议之后,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肖像权永久使用权是否存在?民事主体若意识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可以向制定的机构提出上诉请求。一、肖像权永久使用权是否存在?肖像权的保护没有期限,即便是遗像,也有观点认为应受法律保护,理由是:我国习俗有其特点,死者与其家属的利害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不可分的,故未经死者家属同意而利用死者遗像做广告或作其他侮辱性使用的,家属自然会起来抗争,但对遗像肖像权保护期限为多少年,尚有待研究。一般签一年到三年比较合适,到时有需要可再续签合同。二、什么情况下侵犯肖像权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肖像权永久使用权是不存在的,自己的权利在受到侵害之后,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定,在书写诉状之后,再带起其他的材料,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若不了解相关的法律信息,可以聘请专业律师。
  
  
  
总结:民事主体之间,若就自己的肖像权的使用权达成协议,可以拟定协议之后,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肖像权永久使用权是否存在?民事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
      孕妇被辞退赔偿标准是什么首先,公司并不能仅以员工怀孕为由,便要求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


·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协议只有在生效之后,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的效力,通常协议在成立的时候就会自动生效,但对于离婚协议书来讲却不是如此。那么离婚协议书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


·抢夺案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给法官
      一、抢夺案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给法官?辩护词通常情况下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


·商品房预售的实质是房屋期货的买卖,然而因为是在未来时间交房,
      商品房预售的实质是房屋期货的买卖,然而因为是在未来时间交房,在这期间就可能会发生很多变故,所以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纠纷,比如:出现面积误差,进而引发纠纷等。那如果购房者收房时发现面积......


·车祸的诊断证明怎么写
      诊断证明不需要自己写。可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有的乡镇等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比较随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实。诊断证明会标注:1、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2、科室;3、病案号;4、临床诊断;......


·一、出轨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
      一、出轨有私生子算重婚罪吗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


肖像权永久使用权是否存在?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