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合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本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本集团及下属各个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设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合同审核范围
第三条合同审核范围主要包括: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合同审核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公司的合同审核工作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审核。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工作;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章合同审核内容
第五条合同审核内容如下:
1、审核对方主体是否合法及资信情况;
2、审查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审核合同中是否有对公司明显不利或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条款和内容;
3、 审核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公平。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五章合同审核程序
第六条合同的受理
1、各公司(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法务人员递送合同初稿
2、综合办公室接受合同初稿后,应仔细核对、验证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齐全的,填写审阅合同登记表(一式二份);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并对其进行指导。
3、对重大或特殊的合同,部门应事先通知综合公室派员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协议条款的商谈。
第七条合同的审核
1、合同受理后,公司综合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征求有关成员意见后进行审核;对某些疑难、特殊合同或标的较大合同,由综合办公室成员(必要时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参加)集体讨论审核合同条款,并请示董事长后审定。
2、综合办公室就合同条款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内涵时,办公室应及时派员书面(或口头)向各部门负责人反馈信息,各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及时书面(或口头)向综合办公室介绍合同条款的关具体情况。
3、填写合同审核的意见。
在审核合同时审核人员应将其审核意见附同被审核的合同同时呈送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合同审核意见的反馈
1、 合同审核后,综合办公室承办人应及时将合同连同审核意见送交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位负责人应在审核合同流程表(一式二份)上签名。审核合同流程表一份由综合办公室留存归档,另一份随合同存档。
2、 各部门对综合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及建议有异议,可以书面或口头说明其理由,以便及时再次商议,求得统一;暂时难以统一的条款,由董事长裁定。
3、必要时,综合办公室应协助各部门与乙方就合同审核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商谈有关合同条款。
第六章合同审核时限
第九条合同的审核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不超过三天时间,标的较大或较复杂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五天时间;对一些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七天时间。
第七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合同审核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就有关条与乙方洽谈修改,形成正式合同文本,经合同审核审核盖章后送有关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成立。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万元(含 万)以上的合同,应报董事长签后再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后,各部门应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综合办公室应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督促检查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合同审核责任与纪律
第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在代表公司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同审核或签订,否则如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具体责任人直至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审核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否则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们对于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归纳总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拟定,签订好合同之后会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同要依法进行,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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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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