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盗窃、抢劫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确定证据清楚的,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被提请公诉后,法院依法展开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情况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那么,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一、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二、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是怎样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负责,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多种,包括证据事实不清、有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的、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等等。等案件发回检察院后,重新收集证据,确保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会继续开展审理。具体延期的期限,根据实际案情而定。
  
  
  
总结:盗窃、抢劫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立案,确定证据清楚的,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被提请公诉后,法院依法展开审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租房没到期不想租了能退押金吗
      租房没到期不想租了能退押金吗1、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押金的退还以双方协议为准;2、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还,并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3、承租人违......


·我国行政机关中的劳动关系?
      我国社会水平的发展,所需要的劳务人员也增长的越来越快。既然有劳务人员,就会产生劳务关系。由于我国国情,经济组织,行政机关等需要劳务人员的机构和组织很多,所以也有很多种劳动关系。但是......


·邢台市网络诈骗怎么处罚?
      邢台市网络诈骗怎么处罚?网络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活动,它与以往的诈骗方式有所不同,网络诈骗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技术含量更高,由于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导致现实中有很多的网络诈骗案......


·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伤残赔偿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果是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果是财产损失,一般包含医疗费,重伤,一般是赔偿加罚款,车辆损失费等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轻微伤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同时要看情节有多严重,还是死亡。对方如果......


·怎样写有法律效应的借条
      怎样写有法律效应的借条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