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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12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下限2089元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3134元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5669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5669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803元缴费的,应按3134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4672元缴费的,应按5223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6元标准补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869元缴费的,应按2089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3270元缴费的,应按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2013年4月至5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3年8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4.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社平基数差不加收滞纳金。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单位如需申请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的请先到行政事务管理科审批,否则直接进行下一步;
  
  2、单位下载并安装企业版软件,利用企业版软件录入补缴信息,保存后打印相关表格并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将报盘文件存入U盘;
  
  3、单位携带存有补缴数据的U盘、补缴表格及补缴材料到社保中心业务岗办理补缴手续;
  
  4、单位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及支票或银联卡到五险财务收款岗交款。
  
  三、单位提交材料:
  
  1、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补缴期间单位与被补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可使用劳动关系证明代替)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补缴期间及证明补缴基数的本单位财务记账的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
  
  4、存有补缴数据的U盘;
  
  5、须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无效);
  
  6、须通过“普通单位企业版”软件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无效);
  
  7、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填写的《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此外,如有以下情况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8、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需携带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盖章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原件;
  
  9、补缴2000年以前年份的需同时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10、补缴基数差额的:可通过网站下载或到办事大厅领取填写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一份(经主管部长审核签字,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11、外埠户籍员工补缴时需同时提供个人完税证明;
  
  12、农业户籍员工补缴历年社会保险的单位需出具补缴说明,经社保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
  没有固定的统一标准。社保中断对养老金并没有很大的影响,主要参考的是累计缴纳的数额。综上所述,相信您应该对此问题及办理流程有了全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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