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水运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时间是多久?

  水运工程的建设是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以及服务人民的一种公共工程,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就必须在建设的时候把握好质量的监督工作,为了强制性地保证质量就要求工程的施工方预先缴纳保证金,那么,水运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时间是多少?
  一、水运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时间是多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此规定非强制性。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具体也可以由双方商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保修书中应该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期限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3)保证金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上交到有关部门之后就已经开始计算质量保障的时间了,一般情况下只要工程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在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就会将保证金退还给工程项目。
  
  
  
总结:水运工程的建设是国家为了发展社会以及服务人民的一种公共工程,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就必须在建设的时候把握好质量的监督工作,为了强制性地保证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减刑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关于减刑,针对的往往是符合条件的,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而在具体服刑过程中,要是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则就有机会减刑。那具体来说,减刑的实质条件是什么呢?我们马上......


·减刑可以减轻多少刑罚?
      减刑可以减轻多少刑罚根据减刑幅度确定,一般情况下罪犯不管怎样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可以对某些犯罪分......


·未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风险?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风险?  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并购基金的含义是怎样的,如何理解并购基金
      并购基金的含义是怎样的,如何理解并购基金一、并购基金的含义并购基金,是指专注于从事企业并购投资的基金,是20世纪中期从欧美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基金形式。其通常的运作模式是以控股或参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各企业在生产商品时,必须要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若生产流程不符合规定,那么会导致职员、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该企业是会被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


·法院公布假释后多久可以回家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示假释结束后释放时间,但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裁决......


水运工程质量保证金计算时间是多久?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