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当初创办公司法人的时候要有这一系列的材料的审核和登记流程,可因为现在的民营的公司法人基本上都是共同合作创办的模式比较多,可大多数的合作伙伴也都是在后期经营的时候因为意见不和选择了分道扬镳,最终导致公司法人不得不变更的也非常多。那么,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1)法人之消灭。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2)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二、公司为何要变更法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变更法人,是为了公司的发展经营壮大,公司法人要变更的,是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1、为了合并
  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续更为简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韵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2、为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与法人合并同样的优点。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法人变更的后果在于把法人的相关地位随着变更而消灭,而且变更以后的相关的债务债权关系,要独自进行承受的,在了解公司法人变更后果的这件事情上,一定要结合证变更法人的具体原因,企业如果是合并而变更公司法人的话还比较好,分立变更公司法人就容易产生很多后续的风险。
  
  
  
总结:当初创办公司法人的时候要有这一系列的材料的审核和登记流程,可因为现在的民营的公司法人基本上都是共同合作创办的模式比较多,可大多数的合作伙伴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租金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1、关于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案中,原告应在约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届......


·招摇撞骗和诈骗想象竞合是否成立?
      招摇撞骗和诈骗想象竞合是否成立?招摇撞骗和诈骗想象竞合是不成立的,而是属于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对付不给抚养费的怎么办
      对付不给抚养费的怎么办现实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常常对子女生活不管不问,也不给抚养费。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因为不管夫妻之间发生什么事情,父母都必须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父母离......


·诉讼离婚期限是多久
      诉讼离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讨债需要哪些证据 讨债要准备什么证据
      讨债作为一项“技术活”,它需要当事人收集大量的、充分的证据。那在实践中,通常讨债需要哪些证据呢?只有收集齐了这些证据,债权人才能讨债有望,债权才能得到维护。那具体而言,债权人讨债究竟......


·女方怀孕的时候可以离婚吗
      一、女方怀孕的时候可以离婚吗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变更公司法人的后果主要是什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