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形象大使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怎么判定?

  现如今,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对于流行元素的追逐也越来越普遍,因此,许多商家为了商品销售的更加好,不惜花费重金找来明星作为形象大使,既吸引了大拨粉丝来消费,更是树立了自家的商品品牌,那么,形象大使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怎么判定呢?下面,就由我们给您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一、肖像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二、肖像权的内容有哪些?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为:公民对自己的形象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搜集整理的形象大使肖像权的法律问题判定的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明星代言的形像大使肖像权在法律上有着非常严格的定义和使用范围,并不是我们普通认为的形象大使的肖像可以随意的使用,是有一定的相关规定的。
  
  
  
总结:现如今,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对于流行元素的追逐也越来越普遍,因此,许多商家为了商品销售的更加好,不惜花费重金找来明星作为形象大使,既吸引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刑诉法一百零八条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刑事诉讼法,这一部法律是属于程序法,是应用于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部法律,对于这部法律,是法院以及公安机关,还有检查机关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时,如何的进行处理的一部法律文献,那么关于刑诉法......


·息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息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交通鉴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
      交通鉴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交通事故中伤残的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在实践中赔偿是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数额的,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结后做的,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仲裁员回避情形有哪些
      仲裁员回避情形有哪些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


·法律规定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叫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叫附随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什么叫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


形象大使肖像权的法律问题怎么判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