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

  打架斗殴行为极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情节恶劣者将会危机社会治安,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风气。我国法律严格打击打架斗殴的行为,其中聚众斗殴、持械斗殴都是性质比较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更需要法律严惩。那么对于持械斗殴的严格定义是什么?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下面本站对的我们给您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在聚众斗殴罪中规定了四种加重情节,但是实践中对持械聚众斗殴的把握判断五花八门,莫衷一是,造成了大量的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应该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与我国没有中央层面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有很大关系,我国的最高司法层面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提出了简单的指导意见,没有关于聚众斗殴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任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相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前述立案追诉标准外,也无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持械”的认定没有任何帮助。一、理论观点对于何为“持械聚众斗殴”,《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权威的观点。该观点强调,一是必须实际使用,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则没有给出理由。至于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随手拾取的,则没有提及。《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是“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者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这里所说的凶器是指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根据该观点,在实际使用上与前述观点没有区别,但是对于“械”的界定没有具体限制,只要是“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都可以,而且是不限于携带,也包括现场利用。《百罪通论》虽未对“械”作出明确界定,但明确提出“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这里行为人缺乏持械斗殴的故意。”这一点有别于《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的观点。二、地方层面指导意见在地方层面,江浙沪三地都出台了本地区有关聚众斗殴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的意见认为,“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江苏省的意见认为,“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浙江省则回避了对“械”的界定。而江苏省2000年10月11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则明确了“械”的“足以致人死亡”的标准,更加合理。通过对比发现,上海、江苏两地都对“械”的界定采取不完全列举法,都将“足以致人伤亡”作为判断标准。但对于“持械”的认定,两地的意见既包括实际使用,也包括实际携带而未使用的情形;既包括事先准备并携带至现场,也包括临时从现场取得的情形,甚至江苏省走的更远,把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都包括在内。通过上述对法律条文的探讨我们能够看出,刑法规定持械斗殴不仅仅是在打架斗殴的过程中携带有棍棒等一类的工具,在实际的斗殴过程中进行使用才符合持械斗殴的定义。而在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持械斗殴也有不同的解释,江苏省司法相关部门认为器械不仅限于各种枪支棍棒管制刀具等,其他具有伤害性的物品也应属于器械的范围内。关于“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的问题我们就先解答到这里,您的其它疑问可以向本站咨询。
  
  
  
总结:打架斗殴行为极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情节恶劣者将会危机社会治安,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风气。我国法律严格打击打架斗殴的行为,其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吗?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受伤职工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之后,尽快的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才行,以免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从而影响到对事......


·河南城市征地补偿条例
      河南城市征地补偿条例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征收土地进行改造建设,从而制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的过程中......


·订立自书遗嘱找不到执行人可以吗?
      订立自书遗嘱找不到执行人可以吗?订立自书遗嘱找不到执行人是可以的,自书遗嘱在订立时并不强制必须要指定遗嘱执行人,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


·工伤认定和赔偿具体流程:
      工伤认定和赔偿具体流程:1、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


持刀枪斗殴可以认定为是持械斗殴吗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