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2、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儿童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3、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遗弃儿童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及环境,方能准确进行刑法评价。
  二、遗弃罪是自诉案件吗
  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情节严重恶劣的遗弃,需要承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父母需要承担孩子抚养责任,如果对孩子不抚养甚至是遗弃,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遗弃孩子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如果您有这个方面的法律困惑,欢迎咨询。
  
  
  
总结: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1、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A,女,×族,××岁,××省××县人,××县××公司职员,现住××县××路××号。被申请人:B,男,×族,××岁,××省××县人,××县××公司职员,原住××县××路××......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条件: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个人施工协议书范本是什么?
      个人施工协议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一、个人施工协议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个人施工协议书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道工程(......


·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是哪里?
      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是哪里?一般在司法鉴定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要进行工伤伤残级别鉴定,可以让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


·虽然说期房的风险很大,但受到价格的吸引,还是有不少人会选择购
      虽然说期房的风险很大,但受到价格的吸引,还是有不少人会选择购买期房,毕竟现在的房价越来越贵了,说不定日后连期房都买不起了。而对于购房者来讲,买期房其实也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买......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