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延期?

  在我国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延期?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与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机关相距甚远,用人单位无法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
  
  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职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确实难以做到等情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否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三、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一)迟认定单位要买单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60日内会给出回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只是规定了,遇到特殊情况以后只要经过当地社保局的同意,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可以进行适当的延长,但是员工如果长达一年的时间都没有提出申请工伤认定,那一年以后想要再申请工伤认定延期的话,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总结:在我国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延期?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内蒙古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内蒙古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因此对于城市的建设至关重要,问能让城市变得更好必须不断地将旧建筑物拆除建立新的建筑物,而在建设新建筑的过程中会占用一定的土地,有时......


·信用卡逾期半年怎么处理?
      信用卡逾期半年怎么处理信用卡透支后还款是持卡人与银行的协议,而若持卡人不按时还款,就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比如,要付出更多的利息,可能会上黑名单影响贷款等等。1.利息众所周知,银行的......


·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既遂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既遂条件是怎么规定的?一)犯罪构成四要件为: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


·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
      出租人的留置权是否存在租房,应该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件事了,但在租房过程中,经常发生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是否享有留置承租人在承租......


·工伤报了新农合怎么办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新农合违法。如果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理赔之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发票,又向新农合申请报销,是诈骗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追回骗取金额之外,应处骗取金额......


·非法收入如何定罪
      一般通过违法经营所得的叫违法所得(如无照、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收入叫非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


在我国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延期?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