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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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陷阱

  

合同订立形式陷阱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实践经验和注意事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



  

@口头合同有效,但是一定要保留能够证明交易存在的各种凭证、信函、提单等证据。



  

@客户用传真发出的订单要注意保存,对于热敏纸的传真件,要及时复印保存,或进行公证。



  

@尽量避免由我方出具格式合同,在自已的标准合同注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这样就成了为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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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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