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故意杀人罪判多少年?

  我们您都知道杀人是要判刑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杀人也有着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之分,我们也听说过有些关于非故意杀人方面的新闻。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非故意杀人都是要判刑的,那么您知道非故意杀人罪判多少年吗?《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过失杀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才构成本罪,所以,过失杀人无未遂。2、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过失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二、审理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同间接故意杀人有时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轻信避免,还是抱着放任的态度。2、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区分。两者的共同点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都没有预见。区别点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死亡结果,属于过失杀人。3、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4、新《刑法》增加了对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的性质显然是不一样的,我们国家对于非故意杀人的判刑也有相应的规定。一般非故意杀人都是七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但是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对于非故意杀人罪判多少年的问题想必都有解惑了。
  
  
  
总结:我们您都知道杀人是要判刑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杀人也有着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之分,我们也听说过有些关于非故意杀人方面的新闻。无论是故意杀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常见的离婚纠纷问题包括哪些?
      (一)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第一类是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包办、买卖婚姻所造成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切实维......


·一、人死后遗产由谁继承如果没有儿女?
      一、人死后遗产由谁继承如果没有儿女?人死后遗产继承如果没有儿女由其配偶和父母继承或者是生前留有遗嘱,按照遗嘱当中确定的人员继承。无子女的人去世了遗产可以捐赠,也可以留遗嘱给自己想要给......


·商标注册期的宽展期是多久?
      房货提前还款怎么算利息1、全部提前还款是指一次性结清房贷本息。全部提前还款之后,利息计算截止到还清银行本息的当日,什么时候还清就计算到那时候。2、部分提前还款是只归还贷款的一部分本息......


·2023事实婚姻的解除是怎样的
      事实婚姻的解除是怎样的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


·抚养费裁判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抚养费裁判标准具体是怎样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婚前财产现在是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
      婚前财产现在是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在1993年的时候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是,结婚双方的婚前的个人的全部财产,在结婚之后经过8年......


非故意杀人罪判多少年?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