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打架调解不成怎么处理?

  在生活中,我们有可能因为一些矛盾没有及时处理,而慢慢发展到打架的地步,但是您是要付出代价的,首先会被派出所干警带走,一般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调解就算是处理完毕了。但是,如果打架调解不成怎么处理?打架调解不成怎么处理一、双方打架一方轻微伤,不能调解就到法院起诉,按照规定赔偿。 法律规定,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对于治安纠纷、刑事纠纷的打架责任划分并不怎么重要,而是被害人受伤后验伤鉴定极为重要;而对于被害者是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轻微伤治安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另外打人者要赔偿相关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二、如果只有造成一般人被害者轻伤二级以上的刑事犯罪的,那么就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后,交由检察院逮捕并予以公诉,判刑标准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外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附加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要赔偿相关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先动手打人存在重大过错,对方被迫还击,免于自己受伤害属于正当防卫,B还击一下制服了A,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打击,这属于正当防卫。但具体情况,也得具体对待,A是老人,属于弱势群体,B如果知道对方是老人或应当知道对方是老人,还击过重,也会构成防卫过当,B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也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对打架调解不成怎么处理的一些相关解释了,如果打架调解不成的话,就只有进行起诉了。受害方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赔偿费用。但是其实是完全没有必要发展到这一步的,因为只要在打架之前注意好方式方法,是没必要发展到您的地步的。
  
  
  
总结:在生活中,我们有可能因为一些矛盾没有及时处理,而慢慢发展到打架的地步,但是您是要付出代价的,首先会被派出所干警带走,一般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
      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


·一、涉嫌醉驾法院可能不处罚吗?
      一、涉嫌醉驾法院可能不处罚吗?一般不可能不处罚,除非满足以下条件: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


·法律规定申请逮捕规定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申请逮捕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一、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出车祸交警队几天放车
      行车驾驶安全是及其重要的,车辆和行人要严格按照交通法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需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对于事故车辆,交警队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那么车辆主人多久能拿回车辆呢。交通......


打架调解不成怎么处理?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