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六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夫妻双方走向离婚,通常宁可在财产上让步,也要获得抚养权。其实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存续,父母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抚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也要给付抚养费。至于离婚后未成年签合同抚养权,还应该多为子女考虑,让给更有抚养优势的一方。
总结:哺乳期内的子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
More>>
·一、对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一、对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
·入室盗窃没有财物是否可以立案
一、入室盗窃没有财物是否可以立案?可以,入室盗窃不是数额犯,只要入室盗窃不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
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3人及以下8.8万元及以下15m2及以下57万元及以下4人......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
·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和规定
如果劳动者受到工伤后需要由统一的鉴定机构出具工伤证明才可以报销工伤保险,这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事情。每个地区的规定以及需要准备的手续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北京市......
哺乳期内的子女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