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晗璐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如何规定?

  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如何规定?
  
  无规矩不成方圆,一直流传至今。规矩更好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法律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们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那么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有什么具体表现和规定呢?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二、行政处罚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采取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通过阅读我们知道行政处罚书生效之后,当时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超出执行期限拒绝执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如何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一直流传至今。规矩更好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法律在稳定社会秩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杨晗璐律师简介:女,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擅...More>>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需要哪些资料?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需要哪些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程序其实和一般的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程序是差不多的,一般都是工业与商业分别设定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的处......


·默示变更合同是否有效?
      默示变更合同是否有效?一、默示变更合同是否有效我国民法典不承认合同的默示变更。所以默示变更合同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承认,是无效的。合同内容变更是指合同主体保持不变,在保留原合同实质......


·按揭买房的条件有哪些
      按揭买房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应该对自己目前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对自己未来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预测。一般......


·孩子三个月哺乳期离婚抚养权归谁?
      孩子三个月哺乳期离婚抚养权归谁?孩子三个月哺乳期离婚抚养权如果没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话,应当归属于母亲这一方,之所以法律会做出这样的一种规定,还是考虑到孩子年纪比较小,所以跟随母方生活的......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对于事故与责任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此时需要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损害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长,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长,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一、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长?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


公安行政处罚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如何规定?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执业7年
15996265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杨晗璐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5996265110